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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审计师《法律》重要知识点:消费税
1.税目:烟、酒及酒精、化妆品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、鞭炮和焰火、成品油、汽车轮胎、摩托车、小汽车、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、游艇、木制一次性筷子、实木地板。
2.计税方法:
从量定额 | 成品油、啤酒、黄酒 | 应纳税额=销售数量×定额税率 |
从价定率 | 其余 | 应纳税额=销售额×比例税率 |
复合计税 | 卷烟、白酒 | 应纳税额=销售数量×定额税率+销售额×比例税率 |
【注意】自2009年5月1日起, 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,税率5%。
3.计税依据:
(1)销售: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
(2)自产自用: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)÷(1-比例税率)
(3)委托加工: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÷(1-比例税率)
(4)进口:组成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)/(1-消费税税率)
4.纳税地点: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,除了受托人为个人外,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